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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6 18:44:00

跨区域污染的善后需要制度化


无论怎样善后,都是在污染的后果已经呈现的基础上。污染可以跨界跨区域,治污为什么不能突破地域限制?


  几乎一夜之间,水美鱼肥的安徽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变成了 酱油湖 ,附近的天井湖也未能幸免;也就在这一夜之间,沱湖、天井湖周边渔民经年累月的辛勤劳作化为泡影:9.2万亩水域被污染,鱼类等水产死亡2364万斤,涉及渔民907户,直接经济损失1.9亿元 谁该为五河县 两湖 流域遭受的这次严重污染事故负责,作为上游的宿州市泗县*府和下游的蚌埠市五河县*府却各执一词。 因污染而相互扯皮,像安徽相邻两县这样的纠纷远不是第一次。根据新华社的报道,2013年1月,因上游山西境内发生事故性苯胺泄漏造成水污染,河北省邯郸市主城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件焦点很快指向上游污染的迟报;2014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向流经境内的渝河排污,导致下游甘肃省静宁县主要水源地严重污染,被迫关闭,当地之后新建的一处临时水源地也面临被污染的风险,10余万群众陷入 断水危机


  环境污染,特别是水和大气污染,因其流动不居,其危害往往不会限于一时一地,这本是常识,真正值得担心的是,这种跨区域污染发生的概率不仅在逐渐升高,而且似乎不易找到善后的办法。 这一点颇出人意料,因为 上游污染下游遭殃 现象早引起了*府的重视,并拿出了因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出台地方法规、相邻*府间签订协议等等。前者可以湖南长沙市为例,2012年3月,《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长沙境内的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等跨行*区域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即如果这些断面水质的超标程度大于入境断面,财*部门将按超标倍数直接扣缴当地*府水质超标资金,媒体称之为 谁污染谁埋单 。而相邻*府间签订协议这种方式就包括安徽的宿州市和蚌埠市,早在2009年,蚌埠市与宿州市*府就签署了《关于跨市界河流水污染纠纷协调防控与处理协议》。 但上述两种方式并未取得良好效果,事实是跨区域污染发生之后,人们很难看到解决机制的应声而动,更多看到的是各执一词、相互推诿。之所以如此,或有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是否足够的因素,更由于在不同主体之间,其利益具备排他性。污染之后伴随着追责和索赔,谁愿意在这两点上轻易失守?只要在责任的界定上没有权威仲裁,各执一词就几乎是注定的。 泗县和五河县的纠纷正是这样。一个指责对方污水下泄,另一个坚称本地 未发现污染源 、 污水主要是上游过境水 。如果不出现制止者,这种无谓的口舌之争可能会没完没了。 当然制止者终究会出现,由于在本次污染事故中受损渔民群体庞大,按照以往经验,争执双方的上级*府也许会以协调的方式让事件落幕。但这样的处理显然并不理想,因为其没有给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个制度化的范式。假若再度发生跨区域污染事故,是否让渔民们的眼泪再飞一次,让两个*府之间再度口舌相争,直到等来上级*府的又一次干预? 针对上游污染下游遭殃现象,法学专家认为法律上有必要明确下游*府起诉上游*府的诉讼权利。法治当然是最佳方式,而除了诉讼,另一个可行而成本相对较小的方法应该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专家就曾建议以跨地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确定一个具体水质标准,上游水质好于水质标准的,下游给予上游补偿,上游水质劣于水质标准的,上游给予下游补偿。 无论怎样善后,都是在污染的后果已经呈现的基础上。污染可以跨界跨区域,治污为什么不能突破地域限制?以此规划环保应该是未来可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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