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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6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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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对于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两个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王宁律师

PROFILE

个人简介

王宁,女,毕业于中国*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接受多年高等法学教育,具有深厚的法学底蕴。从事法律行业期间代理多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与仲裁,并为湖南某集团公司提供股权架构等非诉法律事务。其始终坚持“专业严谨、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极具亲和力和专业性的服务特色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部分代理案件

民事案件:1.河北某高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深圳市金嘉福珠宝有限公司与项义先买卖合同纠纷3.郑某与涿州市润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4.苗某与北京蓝调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孟某国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乌兰托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果园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劳动争议:1.孙某与睿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林某与北京硕亚麦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商事仲裁:北京睿意德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龙达沃斯崇礼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非诉法律服务:1.北京玉某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湖南某特种防护集团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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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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